急用钱卖房真的急不得!警惕“钱房两空“!
转载自:房天下时间:2020-11-10 10:14771人浏览
近日,一售房者因为着急用钱,便委托中介卖房。谁知,后却落了个钱没拿到手,房产证也杳无音讯的下场。
近日,因为着急用钱,一售房者委托中介卖房。但是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,至今仍没有收到过任何钱。等到售房者向中介公司催促要求付款时,也没收到准确的答复,后中介方表示,购房者后悔不买房子了。因为需要资金,售房者就想向中介公司要回房产证再找其他卖家,但遭到了拒绝。
房产交易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中介供公司!
为什么这么说呢?选择小中介很有可能给自己惹上一身纠纷。
其实,本件事情中,购房者也挺委屈的,合同上签订的是公积金贷款,但是后没办成,还给自己一身麻烦。当时三方签订的合同上付款方式是“省公积金”贷款,但是当中介带着购房者到公积金管理办理贷款时,却被告知“从1月份开始,就有了‘停止购买房龄超过20年房子的贷款受理’新政策”。
试想一下,房产中介怎么可能不知道这样的贷款政策呢?很有可能是看买卖双方都比较着急,想着后让购房者被迫使用公积金贷款。之后,购房者表示要求解除合同,但是中介提出要么用商贷,要么再找其他房子,中介费不退。就这样,“不能退的中介费”成了卡在买卖双方还有中介三方之间的一根“鱼刺儿”。因此,提醒房产交易双方,选择靠谱的大中介还是很有必要的。
那么,遇到这样的纠纷,交易双方应该怎么办?来看看专业人士给大家的建议。
除了退款外 中介或要赔损失
专业人士表示,从合同来看,对省公积金贷款有的约定,但后期因省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这中间甲乙双方都没过错,不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但作为中介方的丙方,身为法定的专业房屋中介机构,有义务了解这些贷款政策而未了解,或者明知该贷款政策存在而仍签订上述合同,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“除全额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及定金外,还有可能承担甲乙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”。
退一步讲,即便中介机构没了解政策变化没有过错,然而依据合同第七条的规定,各方不负违约责任,那以此也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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